Home Article Practice 书记员打字练习(九)

书记员打字练习(九)

2023-05-11 17:12  views:662  source:于凉初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202211976,
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天津市宁河区镇街号。
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于2012年9月2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行政拘留五日。
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6日22时许,
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B6的威志牌小型轿车沿205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235公里加800米处,
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依法鉴定,被告人王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7。5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电子证据:执法记录仪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Disclaimer: The above articles are added by users themselves and are only for typing and communication purposes. They do not represent the views of this website, and this website does not assume any legal responsibility. This statement is hereby made! If there is any infringement of your rights, please contact us promptly to delete it.

字符:    改为:
去打字就可以设置个性皮肤啦!(O ^ ~ ^ 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