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指导原则
公民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指导原则 我国宪法在充分保障公民享有广泛的自由权利的同时,又要防止少数公民滥用权利和
自由,因此宪法第二章中新增加第51条,这是我国前三部宪法所没有的。从一定意义上讲,这也是现行宪法关于公民权利和
义务方面的一个特点。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
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权利。”这条规定的是防止滥用权利的规范,也是公民正确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指导原则。
首先,这条规定表明,任何权利和自由是有限度的,并不是有些人所想象的那样,以为自由民主就是想说什么就说什么,
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可以随心所欲。这种绝对的自由民主,在世界各国都是没有的。无论从民主自由的阶级性来说,还是从自
由和必然的辩证关系来说,自由民主都不是无限的,而是有限制的。正如毛泽东同志所说:世界上只有具体的自由,具体的民
主,没有抽象的自由、抽象的民主。民主自由都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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