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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由

2023-03-03 14:41  views:1008  source:LULU123    

导言本章开篇点题,亮出了本书所要谈论的自由主义的价值基础。任何一种“主义”的价值基础常被定位为来自于一种超验的
力量,或者是抽象的形而上学的,或者是来源于宗教里的上帝等处。比如天赋人权,或者是绝对理念,或者上帝造人等等。这
里,作者明确将之与上述几个划清了界限,而且他说,这里所谈论的,不是意志自由,而是社会自由或者公民自由。公民自由
和社会自由是辩证的关系,因为公民的自由只有在社会之中讨论才有意义。于是,本书所要谈论的焦点问题就呼之欲出了,即
社会所能合法地施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穆勒在涉及这个问题时,先对个人自由的边界进行了界定:在不损害他人自由
权利时,个人可以享有做其他任何事情的权利,其他人和社会都不得干涉;只有当自己的言行危害他人利益时,个人才应接受
社会的强制性惩罚。这就是穆勒所划定的个人与社会的权利界限。通过对历史的总结和梳理,穆勒认为,自由主义的天敌是权
威主义。一个政治寡头或者君主是权威,平民的集合也是权威中的一种,而且可能是一种更低级的权威,因为平民的智力与品
位往往是低于贵族或君主的。因此,要加以反对。如何加以反对?就是要在个人独立与社会控制之间进行恰当的调整。这里面
必须有一个准则,而这个准则必须以法律形式来体现。这篇文章所要讨论的主旨并不是所谓的意志自由,它并不是要讨论与那
被误称为哲学必然性的教义相反的东西。文章所要阐述的核心问题是公民自由,换言之即社会自由,也就是要对社会所能合法
地施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进行讨论。这个问题已经潜移默化地、并深刻地影响着当代一些实践方面的争论,但现在还鲜
有人用一般性的说法来提出这一问题,也从未有谁一般性地对其加以讨论。但不久的将来它就会在公众面前越来越显示出其重
要性,并作为一个重大问题被提上议程。其实在某种意义上讲,人类从很久远的年代一直到现在都几乎被它划分着,它并不是
什么前无古人的新问题,在人类历史进程中,当比较文明的一部分已经进入更进步的阶段时,它便会在新的历史情况下以新的
姿态显现出来。于是,在新形势下,人们须要更深入地处理这个问题。在为人们所最早熟知的部分历史中,自由与权威之间的
斗争从来没有停息过,甚至在希腊、罗马和英国等部分国家的历史中这一斗争成为最显著的特色。在过去的年代中,如果政治
统治者对其统治的臣民有残暴或酷虐的行径,其统治下的臣民或者某些阶级的臣民对这些统治者暴虐的防御就是那时所谓的自
由。那时的统治者或者是实行管治的“一夫”(1),或者是实行管治的一族或一个世袭阶级,他们的权威不是得自家族世袭
的继承就是得自武力的征服,并不依赖于臣民是否臣服与拥护;所以,一方面,无论被管治者高兴还是不满,都不会动摇他们
所把持的权威,于是他们无视被管治者;另一方面,处于社会历史思维局限中的人们认为统治者的权力是必要的,他们的地位
是尊贵和至高无上的,不敢也不想有所争议,更不会对这种权力的压迫性采取什么对策来预防;但这种权力也是极度危险的,
它是一种武器,是一把双刃剑,统治者可以用它来对付外部的敌人,也可以用它来对付其臣民。因而,在人们的意想中(除了
希腊时代的一些平民政府外),统治者必然处于与其所统治的人民相敌对的地位。举个例子,就像在一个飞禽群体中,较弱的
成员需要一个比它们都要强壮的贼禽去保护,使其免遭无数其他鸷鹰群的残害,但强壮的贼禽须要先压服它们,于是这个鹰王
在保护其群体、戕害较次的动物的同时也喜欢戕害其群中的成员,因而这个群体还须要时刻警惕和防御鹰王的爪牙。所以,对
于统治者所施用于群体的权力,爱国人士就想要划定一些权力所应当受到的限制,这个限制保障了人们应得利益不受侵害,即
是他们所谓的自由。取得这种限制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要统治者承认臣民的某些所谓政治自由或者政治权利,即形成某
些特权。这些自由或权利,统治者不能侵犯,否则就被认为违背义务,如果他真有所侵犯时,那么个别的抗拒或者一般的革命
就可以被视为正当的。这种方式已在历史上有所实践,许多欧洲国度里曾以此方法迫使统治权力或多或少有所屈服。第二种方
式是试图在宪法上建立一些制约,即管治权力中某些比较重要的措施必须得到代表其利益的某个群体或某个团体的同意,这是
必要条件。它是一个出现得比较晚的策略,在历史上还没有真正完全实现过,于是,各地爱好自由的人们就把达到这种限制,
或在已经达到某种程度之后使之更加完善,作为主要目标。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如果人类还满足于以一个压制自己的敌人去
攻斗另一个侵害自己的敌人,还满足于在有效制约统治者独裁暴虐的条件之下,就任由一个君主居于统治地位,那人类的渴望
就还没有超越这种观点之外。但是,历史的车轮滚滚向前,人类迎来了这样一个崭新的时代:人们不再把管治者高高在上地位
和他们在利害上与人们相反的独立权力认为是一种理所当然的了,他们认为一种更好的方式是把国家的各种政府官员看作是他
们的租户或代表,他们可以凭借自己的意愿和高兴与否来撒消。只有在这样的体制下,政府的权力才永远不会膨胀到侵害他们
利益的程度,才能完全地保证他们的自由。于是,平民政党——只要哪里有过这种政党——所致力的明确目标就逐渐演变为由
选举产生出统治者并且限制其任期的新要求,这已经成为一个新的目标,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取代了从前的仅要求限制统治者权
力的目标。如果这样的话,以前对权力本身的限制就没那么重要了,原来限制权力只是为了抵制在利害关系上总是与人民作对
的统治者,但伴随着这种要使统治权力出自被统治者的定期选择的斗争愈演愈烈,人们已经逐渐意识到现在最重要的是:统治
者应当是与人民合一的,统治者的利害和意志就应当是国族的利害和意志。对自己的意志国族已经无须防御,也不必担忧它会
施虐于自身。只要可以有效地使统治者对国族负责,且国族可以及时对统治者进行撤换,那么国族就不必担心把自己可以支配
其用途的权力交给他们,这时统治者的权力也就是国族自己的权力,只是变为一种便于运用的更加集中的形式而已。在前代欧
洲的自由主义当中,这种思想形态、意识形态曾经一度是占主流的思想潮流,并在大陆的一支当中直到现在还占有着明显的优
势。在如今的欧洲大陆,如果还有谁认为可以限制政府的所作所为——对于在他们看来根本就不存在的政府另当别论——那么
,他要算是政治思想家中的特例了。以我们自己的国家为例,如果那种在一个时期曾对这种基调起到推波助澜作用的情势一直
没发生变化的话,那这样的基调也许到今天还会得势。然而,正如在人们生活中,被失败所掩饰的错误和弱点往往会由成功暴
露出来,在政治和哲学的理论当中也是如此。当平民政府还未实现,人们怀揣着这个美好的梦想为之努力时,当它还仅仅是存
在于远古的典籍载记中时,人民不须要限制自己施用于自己的权力的这个观念似乎还是一条默认自明的公理。即使最轰动如法
国大革命(2)那样的一些暂时性的或突发性的不寻常状况,也只不过是为了反对君主和贵族专制而爆发的一场突然的、骚动
性的运动,其最坏也不过是少数篡夺和窃取的结果,并不算是平民政治登上历史舞台的恒久常规性运用,因而,也并不会动摇
上述那个自明的观念。但是,历史的车轮向前迈进,民主共和国登上了历史的舞台,覆盖着地球上偌大的地域,成为国族群体
中举足轻重的重要组成之一;此时,观察者和批评者有了用武之地,民主共和国的选举制和责任制政府这个巨大的既成事实成
为他们观察与窥视的对象。这时,所谓的“自治政府”和所谓的“人民施用于自身的权力”等诸如此类的观念,并不能正确地
反映出制度实践中的真实状况,其中所存在的问题就逐渐暴露出来。所谓的“自治政府”并非人民自己施用于自己的权力政府
,并非人民自己管治自己的政府,而是由一部分人管治其余一部分人的政府,每个人都在他人的管治之下;而所谓的“人民意
志”,在实际施行上只可能是一部分人民的意志,这部分人或者是最多的、或者是最活跃的、或者是那些能使自己被承认为多
数人们的意志;在此情形下,运用权力的“人民”与权力所施加的“人民”永远是不一致的;于是,人民中分为施用权力者和
被代表、被施于权力者,人民会受到自己人中一部分人的压迫,这就成为必然的结果,而人民对于这种滥用权力的防御丝毫不
逊色于其他防御。因而,对政府施用于个人权力的限制这个问题,无论在掌权者对于群体,还是群体中最有力的党派对其他人
民要负其惯常的责任时,都是非常重要的。鉴于此,在今天的政治思想中,一般已把“多数的暴虐”列为一个社会所需要警惕
预防的重要问题;树立“多数的暴虐”的防御思想,既符合思想家们的考虑,又符合欧洲社会中那些无论在真实的还是设想的
利害关系上与民主相反的重要阶级的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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