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员2
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法制原则,不等于杜绝了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中的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由于具体刑事诉讼
案件的纷繁复杂,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参差不齐,以及现实条件下不可忽视和否认的案件外因素的影响等
,刑事诉讼中的违法行使职权行为时有发生。对此必须加以积极的防范和制约。一般说来,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逐
步完善、广大干部群众法制观念逐步增强的情况下,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使职权行为应当得到有效防范和遏制。但
是,必须清醒地看到,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和作用,违法行使职权行为发生的偶然性是存在的。正是因为行使侦查、检察、
审判和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中的违法行使职权行为及其损害结果的发生,才导致刑事赔偿的产生。从
这个意义上讲,刑事赔偿是刑事诉讼的延伸,是对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合法权益受到违法行使职权行为侵害的当事人(受侵害人
)的法律救济和保护。虽然国家赔偿是一项崭新的法律制度,且刑事赔偿不适用诉讼程序而只适用决定程序,公关、检察、法
院和监狱管理机关也面临角色换位和职能调整的问题,但是,在刑事赔偿制度中,只要有违法行使职权行为及其损害结果发生
,国家就应对受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一原则是十分明确的。如果在刑事诉讼中行使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
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那么,该侵权机关就成为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应
当依法履行刑事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