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法院内部监督机制
建立和完善法院的内部监督机制,必须充分考虑到依法性、独立性、
亲历性的审判权运作特点。依法性是指审判权的运作都要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
就监督的事项而言,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不是行政上的命令与服从上的关系,
而是法律上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监督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轨道内运行,无论是上级部门的监督,
还是各审判业务部门的监督,都必须在依法的前提下进行,
在法律赋予的监督权限内行使监督权并纳入法律化、规范化的轨道。
如果不能坚持这一点,离开法律规范,任意扩大监督权限,势必又会回到领导、
上级说了算的行政化监督的老路上去。独立性是我国法院审判方式改革的要求。
经过改革,各审判组织和审判人员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独立刑事审判权、
各审判业务部门的相对独立,不仅为分权制衡,相互监督创造了便利条件,
而且使得权利欲责任主题得以明晰,监督也有了明确的对于与着力点,
亲历性是审判工作的一个显著特点。法官通过亲身参加评审,听取诉讼各方的诉辩,
对当事人各方的阐述和证人所作的证词进行近距离的判断,也就是司法理论上所要求的言词直接原则,
有余个案的千差万别,法律也存在着诸多的不确定性,只有通过近距离的判断,才会更接近客观事实,
更可能达到公正,那种仅凭听汇报定案件,审者不判,判者不审,都是违反审判规律的。
这个特点要求司法监督在机制设置上应与之相适应,以确保监督的准备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