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
告敖某、被告谢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婚姻自由包括离婚自由,人民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夫
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案中,原告敖某与被告谢某结婚后婚姻关系尚可,但生育长女后,双方矛
盾逐渐激化,常为家庭琐事争吵,甚至发展到打架的程度,原告因遭到被告的殴打曾经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因伤到医院治疗。
为此原告离家出走与被告分居,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恶化、淡漠,对此,原、被告均有责任。考虑到原告离婚态度坚决,夫妻实
无和好希望,本院据此准予原告敖某离婚请求。关于两个孩子的抚养问题,由于双方当事人离婚后,从居住条件、保护妇女儿
童合法权益考虑,结合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和辩解意见,孩子谢某乙应当跟随原告敖某生活为宜,孩子谢某甲应当跟随被告谢
某生活为宜,孩子抚养费各自承担,原被告双方互相不向对方支付孩子抚养费。综上所述,原告敖某的部分诉讼请求合法有据
,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