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Article Practice 民事判决2

民事判决2

2023-01-20 11:17  views:665  source:是仙女啊!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鲁1302民初22362号原告:王宗兰,女,1990年
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全蒙蒙,山东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华,男,1
98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费县。被告:李秀,女,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费县。诉讼
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或调解二被告向原告连带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1年8月11日,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利息为月利率2%。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
于2021年12月30日前归还。原告于2021年8月11日、8月21日分别向原告微信转账8000元、3000元
,于2021年8月12日、9月25日分别向第二被告(第一被告的姐姐)银行账户转账35000元、3000元。借款
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被告以现在资金紧张为由拒不偿还。因此,为维护原告权益,特诉至贵院,望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李华辩称,对借款无异议,我借用了李秀的银行卡,借款和李秀没有关系,借款由我偿还。被告李秀辩称,我不认识原
告,只是我弟李华借用了我的银行卡,把钱打到了我的账户,接收了借款,我不应当偿还借款。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宗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全蒙蒙,被告李华、李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查明:
原告王宗兰陈述其与被告李华系朋友关系,被告李秀是李华的姐姐,被告李华于2021年8月11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
借条载明:今借王宗兰现金50000。00元正,大写(伍万元正),于2021年12月30号前归还。原告于2021
年8月11日通过微信向被告李华转账5000元、3000元,于2021年8月12日通过银行向被告李秀转账3500
0元,于2021年8月21日通过微信向被告李华转账3000元,于2021年9月25日通过银行向被告李秀转账30
00元,共计49000元。后原告催要借款未果,诉至法院,主张权利。庭审中原告陈述借款时口头约定利息为每月100
0元,打款时扣除首月利息,实际打款49000元,借款时李秀不在场,借款打到李秀的账户是因为借款时李华让原告打到
李秀的账户,现要求二被告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并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
照每月1000元支付利息。被告李华陈述对借款事实和原告陈述的利息无异议,是其提供的李秀的账户,钱是李华借的,李
秀不知道,也不在场。被告李秀陈述不认识原告,只是李华借用了其银行卡,不应当偿还借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
法律保护。被告李华向原告王宗兰借款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微信转账电子凭证、银行转账记录及庭审调查等予以证实
,且被告李华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法律规定,应按照被告李华实际收到的金额认定借款本金,故本院确认被告李华
的实际借款金额共计49000元。原告王宗兰及被告李华均认可借款时口头约定利息为每月1000元,即月利率2%,本
院予以确认。原告与被告李华约定的利息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调整,被告李华应自收到借款之日,按照年利率15
。4%向原告支付利息,即支付以本金8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年利率15。4
%计算;以本金3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以本金30
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以本金3000元为基数,自20
21年9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李华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
请求,符合约定和法律规定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其余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其未
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李秀对涉案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但陈述借款时李秀不在场,借款是李华
让原告打到李秀的账户,现被告李秀未在借条中签名,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涉案借款系被告李华、李秀共同所借,故对原告要
求被告李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
七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参照《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华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宗兰借款49000元及利息(其中,8000元借款的利息以8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
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35000元借款的利息以本金3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
8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3000元借款的利息以本金3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
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3000元借款的利息以本金3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
9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二、驳回原告王宗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
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
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王宗兰负担10元,由被告李华负担51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水红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王维慧



Disclaimer: The above articles are added by users themselves and are only for typing and communication purposes. They do not represent the views of this website, and this website does not assume any legal responsibility. This statement is hereby made! If there is any infringement of your rights, please contact us promptly to delete it.

字符:    改为:
去打字就可以设置个性皮肤啦!(O ^ ~ ^ 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