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一)依法治国的性质和地位
(1)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
(2)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得必然要求
(3)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二)依法治国的必要性
(1)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依法治国。
(2)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
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3)同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国际形势复杂多变,
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
(三)历史成就
我们党高度重视法治建设。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司法体制不断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日益完善,
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取得实效,行政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
权力运行和监督体系建设有效实施。
(四)现存问题
必须认识到,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是关系全局的历史性变化,
对党和国家工作提出了许多新要求。正如党的十九大报告所指出的:“社会矛盾和问题交织叠加,
全面依法治国任务依然繁重,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有待加强。”
(1)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
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
(2)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
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
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
(3)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
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