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担保
法定代表人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以公司名义加入债务的,
人民法院在认定该行为的效力时,可以参照本解释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则处理。
第十三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
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
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
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
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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