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二章 处理方式及规则
第七条 对违规人员的处理种类有:
(一)批评教育,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
(二)经济处理,包括扣减绩效工资、奖金,赔偿经济损失等;
(三)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四)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原岗位、停职、降职、免职、解聘职务、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离岗清收、辞退等。
以上处理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第八条 员工违规行为情节轻微且没有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经济处理。
对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的违规行为,不得以经济处理等处理方式替代。
第九条 因违规行为已对本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相关业务管理制度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责任人因涉嫌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根据实际情况,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向责任人主张赔偿损失。
第十条 因违规行为给本行的贷款或其他资产造成风险或损失的,根据实际情况责令有关责任人限期追回,
离岗清收结束后,根据清收期间的表现和清收的实际效果,按照本办法对违规行为酌情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一条 对员工违规行为处理的特别规定:
(一)受到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的,应同时给予经济处理。
1.在岗员工,扣减绩效工资:
员工受到通报批评的,扣减二个月的绩效工资;
员工受到警告处分的,扣减三个月的绩效工资;
员工受到记过处分的,扣减四个月的绩效工资;
员工受到记大过处分的,扣减六个月的绩效工资;
员工受到降级处分的,扣减九个月的绩效工资;
员工受到撤职处分的,扣减十二个月的绩效工资;
员工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察看期间的工资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绩效工资自处分决定下达当月开始扣减。
2.对已退休的员工,分两种情况处理:
(1)有延期支付绩效工资的,根据内部规章制度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进行扣减。
(2)无延期支付绩效工资可扣减,要追究其赔偿责任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3.对离岗退养的员工,分两种情况处理:
(1)有延期支付绩效工资的,根据内部规章制度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进行扣减。
(2)有离岗退养工资的,从离岗退养工资中扣减。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
(3)离岗退养员工的工资不足扣减,或扣减至正式退休仍不足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二)扣减绩效工资标准。
1.数额标准。绩效工资是指全年实发绩效工资,包括月度绩效工资和年度绩效工资。
2.扣减数额按照违规行为发生时对应职务(级别)绩效工资确定。
(三)在留用察看期间,如再次违规且应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纪律处分的,给予辞退或开除处分。
(四)受到辞退或开除处分的员工不得重新被本行聘用。
(五)对违规人员给予辞退或开除处分的,应同时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六)受到开除以下其他形式纪律处分的工作人员,在解除处分前不得晋升职务、职称、工资级别和专业技术职务,
(七)对于违规人员为中国共产党党员,且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在依据本办法给予处理的限的报上级批准后处理。
上级管理机构在受理举报或在检查中发现违规行为时,应提出处理意见,责成违规人员所在单位核实并执行。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6个月内多次(3次及以上)违反规章制度的;
(二)同时违反多项规定的;
(三)发生违规行为后,不采取积极措施进行补救,防止损失发生、扩大的;
(四)在共同违规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五)拒不承认错误或拒不承担相应责任,阻挠、抗拒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的;
(六)捏造、隐瞒、谎报有关事实,或伪造、隐瞒、藏匿、篡改、毁灭有关证据的;
(七)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举报人员及违规行为查处人员的;
(八)授意、教唆、指使、强令、胁迫或组织他人实施违规行为的;
(九)违规后逃匿的;
(十)违规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十一)党规党纪、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农商行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从重情形。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
(一)初次或者过失违规且情节显著轻微的;
(二)违规后认错态度较好,能主动检查纠正错误或者坦白交待问题,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三)违规后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规行为,经调查属实的;
(四)主动赔偿因违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经抵制并越级反映无效,被迫实施违规行为的;
(六)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
(七)党规党纪、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农商行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可从轻或免于问责的情节。
第十五条 一人因同一违规行为同时触犯本办法两条以上规定应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处理较重的规定处理。
一人因有两种以上违规行为触犯本办法两条以上规定的,应合并处理,按照其中最高一种,并加重一档处理。
第十六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违规的,对直接责任人从重处理;对间接责任人及其他人员,
第十七条 违规行为责任人的划分: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管理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一)直接责任人是指:实施违规行为的当事人;
(二)间接责任人是指:对违规行为和后果负有监督制约责任的当事人;
(三)管理责任人是指:对违规行为和后果负有管理责任的部门(主管)负责人;
(四)领导责任人是指:对违规行为和后果负有领导责任的机构负责人。
(五)领导或上级负责人指令或同意经办人违规办理业务,领导或上级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六)由于经办人员、营业机构等提供情况不实,导致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经办人员或提供情况的单位或部门
(七)集体违规、弄虚作假的,参加决策的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其他为间接责任人;
(八)违规行为责任不清的,经办人员及其直接上级的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第十八条 实行“一案双查”。对发生违规行为的单位,既要查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也要查清间接责任人、
第十九条 领导责任的区分
(一)主要责任:指领导者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对其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
(二)分管责任:指领导者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对自己应管的工作或应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
(三)相关责任:指领导者在其工作分工中,分管与直接存在风险的岗位、环节、领域或业务等相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