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有涉及相关的民事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均依法有权主管。专利法第60条规定:“未经专利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侵权行为,
专利人或者有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管理机关处理的时候,
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专利管理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见,经专利管理机关处理后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的,也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因而都属于法院主管范围。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在处理行政争议的同时有处理民事争议,
其实就是将行政和民事诉讼一同解决,由于都是法院的职权,没有违反法院主管的原则。
第二,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均参加了诉讼中,专利侵权人与被侵权人第三人一般都参加诉讼,
专利侵权人与被侵权人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又可以作为原、被告,他们可以充分地行使行政诉讼权利,
也可以充分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第三两诉一并解决,也有利于客观、公正、全面地对案件事实和法律责任依法作出评价,
并作出适当的处理。第四,行政附带民事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避免讼累。对于这种做法不论是法院,
行政机关还是民事权益利害关系人都是赞同的,因为这更能集中地解决各种矛盾。实践中一些法院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
方法解决了不少案件,如环保、产品质量监督、商标管理、公安、土地等方面的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都很好。
现在看来,完善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立法,应是现实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