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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

2022-05-30 13:55  views:569  source:小键人5012507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生存是享有一切人权的基础,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
“人权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人权,是当今世界各国及其人民的共同理想。
人权不仅是政治概念,也是法律概念;不仅是法律概念,也是文化概念。
关于什么是人权、如何促进和保障人权的制度及其实践不断发展,人权已成为一个系统的、
具有丰富内涵和广泛外延的重要概念。不同国家文化差异客观存在,
我们要正确认识和把握这种差异对于人权认识和实践的影响。
整体联系,法治、发展、人权相辅相成
中国文化注重整体思维,从宏观角度和系统观念出发,关注整体联系和客观规律。
在人权领域,中国文化更具整体观和大局观。不论具体的文化和制度差异如何,
法治、发展、人权是现代国家发展的三个重要维度,三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法治是人类社会治理的一个基本经验。只有良法善治,才是好的法治。什么是良法善治?
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法治要尊重和保障人权。法治也无法单兵突进,只能根据本国实际,
与发展任务和发展水平相适应才切实可行。
发展是人类社会的永恒主题。对发展来说,最好的发展是可持续发展,是以人为本的发展,
不能见物不见人。可持续发展是追求人与自然、人与人和谐共处的发展。法治可以巩固发展经验,
保障和引领可持续发展。人权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对人权的实现来说,同样不能简单化、口号化,依法推进是基础,
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则提供条件和保障。所以说,人权是一个重要的社会现象,
与特定国家和地区社会发展水平相关联。不能简单、抽象地讨论和考察人权,而要有整体思维,
将人权放在特定的历史和社会发展阶段上综合分析。人权是价值,是理念,是目标。实现人权的路径,
保障和促进法治、发展、人权的具体制度和实践则要因时因地制宜。在这方面,有的西方国家自我赋权,
动辄对其他国家的人权状况进行简单粗暴的人权“有没有”“好不好”的评判和指责,这是政治化和简单化的做法,
是借人权搞政治操弄,缺少建设性,会破坏人权领域在平等和互相尊重基础上开展的对话与合作。
美国搞人权外交是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的,既通过其国会或国务院,也通过国际非政府组织,
以发布相关决议、定期发布专题或者综合性质的国别人权报告等为表现形式。
这造成国际人权领域的一个特殊现象,个别国家自诩为人权评判者,利用话语霸权,推行其人权话语,
开展价值观外交,将人权工具化甚至是武器化。这种做法是错误的,是自私的,
不是为了在世界范围内促进人权,而是借人权搞人权外交,基于外交上的政治立场,对其他国家进行政治施压、抹黑和攻击。
对此,国际社会看得越来越清楚。2006年,作为联合国改革的一个重要成就,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
撤销因政治对抗严重而饱受诟病的人权委员会,新设追求非政治性、非选择性、非对抗性的人权理事会。
这是国际人权治理的一个重要进步。美国政府对此很不满意,当年就退出了首届人权理事会成员国的选举,
表现出我行我素和单边主义的一贯做派。共同追求,人权体现人类文明的历史进步
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仅是一种人文关怀,同时也要以科学精神来看待人权,尊重社会运作和发展的客观规律。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具有社会属性,人权是历史的、具体的、现实的。反过来说,
人权不是绝对的,不存在放之四海皆准的人权制度和实现模式。
客观地说,一个国家的发展繁荣需要国内特定社会环境中的人民发挥聪明才智,
依靠脚踏实地的努力和劳动来实现。内因是主要和决定性的。因此,人权本身主要是国内事项,
不可能依靠他国援助、施予而直接改变国内发展水平,从根本上改变发展面貌,实现人权目标。也因此,
在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应尊重特定国家和人民求生存、谋发展的实际需求和真实愿望,尊重他们的意愿和选择,
尊重他们的智慧、劳动和付出。国际人权法正式和整体性的出现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联合国成立之后的事情。
1948年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的诞生是历史性的成就,是东西方国家、来自世界各大洲的国家、
大国和小国共同参与起草和制定的,反映了不同文明、不同背景的国家在经历战争创伤之后痛定思痛,共同追求和平、
发展和人权的愿望。现在,该宣言已被翻译成500多种语言。
一些国家在参与国际文书起草时会有自己当时特定的立场和动机,虽然有不同的政治、利益考量,
但是相关国际文书通过后,就有了自身价值和发展轨迹,远远超出个别或者少数国家的立场和动机,
具有广泛和深远的影响。人类文明发展不是直线上升的,而是充满着曲折。战争伴随着人类历史。
在科技发展、生产力不断出现质的飞跃之后,人类的解放和发展逐渐达到了新境界。
以和平与发展为时代主题的国际形势来之不易,而且历史并不很长。在世界许多国家,
充分认可人的政治上、法律上的独立主体地位和人权的历史都不算悠久,
有的还非常短暂。比如,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是进入21世纪后才起草和通过的。
妇女拥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在许多西方发达国家的历史并不长。
许多人权进步在今天感觉是自然的、当然的,可是在历史上并非如此。
在古罗马,不是所有人都是公民,只有一部分成年男性才是,妇女、儿童、奴隶并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历史是人类的历史,人是社会生活的主角,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也是时代进步的推动者。
重视人,促进人的解放和发展,促进人类团结进步,是不同国家人民的共同追求。
比如,重视个人和人民的思想在不同文化中都有体现。“民惟邦本”是中国古代政治哲学中的一个重要思想。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中国儒家文化所倡导的,在其他文化中也有类似说法。
关心照顾妇女、老人和儿童等思想在中国和其他许多国家的文化中也都存在。
当今的国际人权法和许多国家的国内法律制度都倡导全面的、崭新的人权理念和人权观。
为此,必须破除陈规陋习,比如重男轻女、歧视特定人群等陈旧的文化观念和做法。关于人权的实现和保护,
在世界各国既存在共性,也存在个性。从整体上说,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文化和实践是人类文明的共同成就。
守正创新,推动全球人权治理健康发展
人权保障没有最好,只有更好。中国推进人权事业全面发展的过程,就是克服前进道路上各种困难的过程。
具体来说,包括全面依法治国更加有效,发展更加均衡、充分等。西方国家的人权制度和实践绝非是完美的。
当今美国的政治极化和分裂,金钱政治、枪支泛滥、种族歧视与种族矛盾等,都是突出而又难解的严重社会问题。
可以看到,社会历史和文化不同,面临的问题也不一样。尊重和保障人权,在世界范围内都是机遇和挑战并存。
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发展不是同步的,甚至差距巨大,在政治和法律制度上的差异也是客观存在的。
在国际场合,不同国家的差异、分歧由于各种原因可能被放大,还可能走向极端化。一些西方国家重视公民和政治权利,
忽视、贬低发展中国家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重视,这是非常偏颇的。
我们不能被个别国家搞人权外交的做法干扰,而要坚定我们对人权、对国际人权合作和治理的正确认识和理解。
不同国家的国情、文化背景、社会发展差异客观存在,因而人权领域的观念差异及具体主张的分歧、
争论和交锋仍然难以消除。国际人权法构成一个具有法律规范性特征的工作框架。
在联合国体系内开展基于国际人权法的讨论和实践,团结越来越多的国家,应对人类面临的种种风险和挑战,
推动形成更加公正、合理、包容的全球人权治理,有利于促进全球人权事业发展。
当代中国人权观把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
总结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人民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成功经验,借鉴人类优秀文明成果,
顺应时代潮流,是对人类人权文明的积极贡献。中国弘扬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
主张各国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人权交流与合作,以合作促发展,以发展促人权。
中国愿意与世界各国一道,促进全球人权治理,积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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