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员起诉书850字
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安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安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本案由四川省安岳县公安
局侦查终结资阳市公安局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
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
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
20年1月17日至2020年2月17日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20年1月3日至2020
年1月17日2020年3月18日至2020年4月1日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代某甲殁年40
岁系夫妻关系2004年代某甲结识李某某并保持不正当关系同年12月1日晚李某某与代某甲因感情纠纷发生
争执李某某心生怨恨趁代某甲不备持摩托车减震棒击打代某甲头部后又持菜刀割代某甲颈部两刀事后用被子遮盖代某
甲次日早晨李某某携带代某甲手机等物品乘车外逃经鉴定代某甲系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挫裂死亡其性质为他杀
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被害人户籍信息等
书证人代某乙、代某丙、吴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
.李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
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