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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民商法

2022-04-06 12:25  views:489  source:小键人3539393    

问题:
1、甲公司为了融资,向丁公司借钱,但甲公司提供不出担保了,股东A就做了保证人,
问这个A的保证债务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2、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有一个以物抵债的协议, “以物代偿”协议是否有效?
3、丙公司是甲公司的债权人,他发现这个以物抵债的协议,把一幢价值1.2亿的办公楼提给了乙公司,
但甲公司欠乙公司的钱只有8000万,所以他想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撤销这个合同。
债务人还有大量财产可以清偿时,会不会影响到撤销权的行使?
4、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向受让人转让财产,对债权人的到期债权造成损害,债权人欲提起撤销权诉讼。
问:如何列明当事人?
5、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汽车轮胎购销合同。乙公司起诉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交付轮胎给乙公司。一审判决乙公司胜诉。
后,甲公司履行生效判决交付轮胎给乙公司。
乙公司发现交付的轮胎质量越来越差,不符合合同要求,再次起诉甲公司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问: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6、母公司与子公司合并重整过程中,问:母公司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诉讼程序应予如何处理?
1、答: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最高院发布的“夫妻债务相关问题的解释”可知,
个人举债除非经过对方追认或家事代理的,或用于共同生产生活的以外的均属于个人债务。
根据案例股东A为公司负债,不具有上述的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不能由配偶承担,因此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答:不发生效力。
依据民法基本原理,代物清偿作为清偿债务的方法之一,
是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的清偿,以债权人等有受领权的人现实地受领给付为生效条件(被最高院公报中的案例采纳)。
甲公司和乙公司达成代物清偿协议,但是题目中未完成交付,因此代物清偿未发生法律效力。
3、答:会导致债权人撤销权不能行使。
债权人撤销权规范的是诈害债权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根据本法条可知,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是因为债务人的行为导致债权不足获得清偿,
而如果处分办公楼的行为不足以危害债权的实现,
题目说分析家公司尚有大量财产,足以清偿债务,
因此甲公司处分办公楼的行为不属于债权人保全的范畴,不能行使撤销权。
4、答:债权人是原告,债务人是被告,受让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理由: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2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
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故债权人提起撤销权之诉,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受让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5、答:不构成重复起诉。《民诉法解释》第248条规定:“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
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本案中,继续履行合同之判决生效后,甲公司交付轮胎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
即为发生了新的事实,再次起诉则不属于重复起诉,法院应予受理。
6、答:母公司与子公司合并重整过程中,母公司涉诉的诉讼程序应当裁定诉讼中止,
待合并完成之后由合并后的新公司进行诉讼承担,由其作为新当事人继续进行诉讼。
理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之规定,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法院应当裁定诉讼中止。
同时,《民诉法解释》第63条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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