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
林业行政处罚的管辖是指林业行政处罚机关在查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上的分工和权限,
它是衡量处罚机关是否依职权处罚或越权处罚的标准。
林业行政处罚管辖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地域管辖、级别管辖、职能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管辖权的转移等。
(1)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林业行政机关之间在实施行政处罚方面的地域分工。
林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林业行政执法机关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实施地和违法行为结果地;
几个同级林业行政执法机关都有管辖权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由最初受理的林业行政执法机关管辖;
主要违法行为地的林业行政机关处理更为适宜的,则由主要违法行为地的林业行政执法机关管辖。
(2)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又称层级管辖,是根据林业行政执法机关的级别确定的管辖,
是对上下级林业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权限的划分。
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
地州级和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全国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
(3)职能管辖
是林业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处理行政处罚案件的权限划分,
它决定行政处罚案件由林业行政机关还是由其他行政执法组织管辖的界线。
例如,对违反森林检疫法规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由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查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越权管辖。
(4)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由争议各方的共同上一级林业行政机关指定一方管辖。
“管辖发生争议”是指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在实施某一处罚上,
发生互相推诿或者互相争夺管辖权,经各方协商达不成一致等现象。
凡是通过双方努力能够解决的争议,争议各方应积极努力加以解决。
如果因某些原因解决不了的,就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一个行政机关管辖。
(5)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林业行政机关发现已受理的某一特定的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而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林业行政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发现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超出本机关职责范围的;
在本机关职责管辖范围内,但超出本机关管辖权限的;超出本机关地域管辖范围的。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受移送的行政机关或组织认为自己也无权管辖的,不得拒绝接收,也不得再次移送,
应按《行政处罚法》第25条的规定报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