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来了,这些问题或可解决...
丈夫婚前购房,妻子要求婚后加名,考验爱情又考验人性,一地鸡毛。
正式施行的《民法典》将为这些问题的解决提供新的选择,下面,一起来看看这个有“烟火味”的权利——居住权
一生积蓄为儿买房,有我住的份吗?
疫情期间,一部《安家》,刷爆朋友圈,而剧中老严夫妇买房的故事更是让人唏嘘不已。掏空毕生积蓄只为儿子买房,
好心加了儿媳的名字,却被儿子、儿媳和亲家母拒之门外。遇到这种坑爹娘的儿子,老严夫妇要怎样才能安心住进
自己的房子?
《民法典》来了!
老严夫妇可以和儿子儿媳协商订立《居住权合同》,并进行登记,那么无论儿子如何处置房屋,老严夫妇的居住权
都受法律保护,可以在房子里安度晚年。
老人去世后,黄昏恋老伴还能继续居住吗?
高老伯和杨阿姨同病相怜,丧偶多年,人到晚年走到一起。老年人的爱情来之不易,两人都分外珍惜。
高老伯名下有一套住房,子女担心,高老伯百年后,房产旁落他人;高老伯有心让子女继承房产,
却又担心若自己先走一步,老伴无家可归。高老伯左右为难
《民法典》来了!
高老伯可以通过遗嘱为杨阿姨设立居住权,万一高老伯先于杨阿姨去世,高老伯的子女可以继承房产,
而杨阿姨仍可享有居住权,双方都有法律保障。
《民法典》以第366条至第371条共六个条文新设立居住权这一重要制度,将对我们的经济生活产生系统化的影响。
居住权的法律属性是人役权,用于保障权利人的生活居住需求,是居住权人对特定的房屋部位享有独立的不动产用益物权。
一、 什么是居住权?
《民法典》第366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1、权利主体:居住权作为新设制度,在没有详细的配套制度的情况下,权利主体应做严格把握。
首先,应当将居住权主体理解为自然人。
其次,居住权人应当与所有权人存在一定的关系,这种关系应当符合居住权制度的设立目的,如亲属关系或养老服务关系。
2、权利限制: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 如何设立居住权?
1、书面合同+登记 设立居住权
《民法典》第367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2、遗嘱、遗赠+登记 设立居住权
《民法典》第371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首先,该条款中遗嘱设立居住权包含遗嘱继承和遗赠,遗嘱人将自己财产交予法定继承人,称为遗嘱,
遗嘱人将自己财产交予法定继承人意外的其他人,称为遗赠。
其次,遗嘱设立居住权的,应当以遗嘱有效为前提。遗赠设立居住权,受遗赠人应当及时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
再次,如遗嘱设立居住权负有相应义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当履行相应义务。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不得有违反
法律强制规定的行为。
3、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
《民法典》第229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
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结合已经客观存在的居住权利,如果将居住权来源仅限于合同和遗嘱,还不能完全满足现实需求,根据民法典229条,
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可以设立包含居住权在内的物权。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所设立的居住权,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三、居住权的设立规则
《民法典》第368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首先,居住权原则上应无偿设立。
因居住权制度主要用于处理家庭成员之间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居住权的设立不能使用市场交易等价有偿原则,
作为弱势群体的居住权人在获得居住权时往往是基于所有权人的帮扶或馈赠。因此本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其次,居住权经登记设立,至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是居住权的生效要件。
民法典首次将居住权作为法定物权予以保护,居住权人对居住权进行登记后则具有对外公示效力,可以实现对抗第三人
的效力。在居住权“入典”之前,即使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中使用了“居住权”的概念,也难以实现物权属性对当事人利益的
强大保护,很多情况下只能按照债权关系处理。
四、居住权的消灭
《民法典》第370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五、居住权将对我们的生活带来哪些影响?
1、房屋交易需注意:
以前买房要注意:看不动产权证,明确房屋产权人;查不动产登记信息,明确房屋有没有抵押、查封等情况。
《民法典》生效后,还需查询房屋有无设定居住权。居住权“入典”之后,按照法律规定要件设立,经登记公示的居住权
具有对抗任何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2、以房养老有了制度保障:
当前中国进入老龄社会,不少老人面临养老困境,在此情况下,老年人可以通过出售房产获得养老资金,
并通过设立居住权保证有生之年住有所居。
《民法典》出台前,不少老年人以房养老的需求被犯罪分子利用,遭受“以房养老”式骗局,严重损害老年人的权益。
“居住权”入典,为以房养老提供了制度保障,设立居住权需至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有效减少犯罪分子的可乘之机。
3、解决家庭矛盾有了新途径:
房屋价值之高,常需倾举家之力购置,围绕房屋产生的家庭矛盾层出不穷。比如,丈夫婚前购房,婚后妻子要求加名字,
这个既考验爱情又考验人性的“送命题”到底应如何解?或许可以尝试设置居住权。
再如《安家》里的老严夫妇,若父母在为子女购房、建房或者将房产转让给子女时,为自己设置居住权,
既可满足子女的需求,又可避免父母老无所居,与子女产生矛盾。